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7〕197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和《天津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管理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校各类科研经费管理的确认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所指的科研经费范围。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否健全、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按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履行签批手续,是否按规定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重点审查外拨经费的相关手续是否合法合规经科研管理部门签字批准;
(五)需要学校配套资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拨付到位;
(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是否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管理等相关规定;
(七)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八)研发、财务、采购、实验、生产、销售、转让等主要管理活动的效率;
(九)科研项目活动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可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科研经费决算实施审签;
(二)对具体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
(三)对整体科研经费实施管理审计;
(四)对重点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五)对规定的科研项目委托社会审计;
(六)其他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时,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和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科研项目情况,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关注管理体制对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影响;关注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舞弊风险,对舞弊行为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以适当方式提供咨询服务,改善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应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