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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收支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2 16:37  

天津师范大学科研经费收支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9〕1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作为学校整体年度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各项科研活动有序开展,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深化科研经费全流程一体化管理模式改革,健全和完善科研经费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津教委201619号)、《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号)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收支审计是指学校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列入审计范围的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范围: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学校与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机构、及个人等签订的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经费。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各类由财政专项资金分解或学校预算资金资助的科研启动、科研培育项目经费。上述科研启动培育经费视具体情况,如有审计需求由相关部门向学校提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原则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要贯穿科研项目管理、经费使用的全过程,实现科研经费审计监督全覆盖。

重要性原则是指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选择对学校的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影响较大的科研项目。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要考虑审计实施的可操作性和审计资源的配备等情况,采取抽样审计的方式,抽取的项目数和收支金额均不低于50%。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 学校建立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规划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

(二)讨论年度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计划。

(三)提出下年度科研经费收支审计重点和审计方向。

(四)交流和通报科研经费收支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五)研究解决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

(一)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向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科研项目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并落实审计报告中涉及科研项目管理的审计建议。

(二)财务处负责向会议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科研经费管理方面的财经法规,制定科研经费收支审计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审计处负责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审计的过程,并结合学校对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提出日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审计实施

为规范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科研经费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等如下: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内容

(一)科研经费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二)科研经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适当和有效。

(三)科研经费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按预算(或合同)的到位情况。

(四)科研经费支出是否遵循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有无超预算现象。

(五)科研经费外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科研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科研经费决算是否按项目要求编制和审核,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科研间接经费、劳务费等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项目经费使用合法性、合规性,经费支出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科研项目合同签订的规范性,有无虚假信息、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情况是否规范履行各项签批手续,科研经费报销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法财经纪律的行为。

)科研经费用于设备、软件、实验材料等物资采购,以及建设项目支出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情况,形成的固定资产是否及时入库,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九)科研项目活动既定目标的适当性、相关性、可行性和实现程度,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的实现情况以及未能实现既定目标的情况及其原因。

(十)科研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程序

(一)按照学校的工作部署,在调研的基础上,由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提出审计意向,确定年度科研经费收支审计项目,明确审计范围、内容、要求以及方式,并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通过后,确定经招投标程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审计。

(二)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前,要发布审计公告,并进行审前调查,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了解情况。通过充分地沟通,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抽取并选定审计项目。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实施审计前的5个工作日前,向科研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要求,及时向第三方专业机构报送审计所需资料,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五)根据审计内容,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通过查阅账目资料、约谈有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等方式,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等相关内容的管理情况实施审计。

(六)审计实施后,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科研项目负责人、相关学院及科研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经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八份报相关部门存档。

第九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所需资料及提供责任人

(一)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二)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提供责任人为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项目协议、合同任务书和项目预算等,提供责任人为科研管理部门

(四)科研项目实施中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协作费等),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五)科研项目所属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提供责任人为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

(六)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七)项目经费支出涉及政府采购、招标事项相关资料,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八)科研项目购置固定资产的明细表和盘点表,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九)项目经费收支明细表等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提供责任人为财务处。

(十)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提供责任人为科研管理部门

(十一)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视审计要求,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十二)被审计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承诺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提供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十三)测试报告、专利证书、发表论著、用户使用证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

第四章 审计成果应用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汇总上报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形成文字资料报送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会议认定,属于可立行立改的,应督促有关部门和项目负责人立即整改;属于需制度更新的,应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属于存在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通报有关部门并向学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整改或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项目不得验收、结题,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收支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并负责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及有关情况,促进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天津师范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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