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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2021-06-22 16:48  

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6〕4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质量,现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界定

研究生培养经费是指学校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项经费。主要包括:由学校研究生院统筹分解的研究生培养年度预算经费;各二级学院研究生办学收入分成补充办学经费;学院自筹的各类研究生专项培养经费。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划拨标准及使用比例

(一)划拨标准:学校按研究生(包括在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9月份在册总人数划拨。2014级以前的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经费分解办法划拨,2014级以后的研究生按照学校制定学费分成标准分成。

(二)使用比例:相关培养单位、学科和导师按分配比例掌握使用,具体分配比例由各二级学院制定,但导师使用经费不低于600元/生、年。    

三、研究生培养经费(仅限办学业务费)的开支范围

1.开展研究生教学活动所需期刊、书籍、资料及复印、装订等办公费用;

2.用于开展研究生教学活动所需软件服务费;

3.开展研究生教学活动日常所需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研究生为完成学位论文所需要的实验材料费;

4.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所需费用;

5.研究生教学活动、专业实习实践等所需费用;

6.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论文开题、论文答辩以及开展学术活动的评审费、劳务费、差旅费、交通费等;

7.研究生学位论文印刷、装订费,发表论文所需版面费;

8.研究生经导师批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教学研究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

四、研究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及使用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每年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及时划拨到培养单位及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培养单位办学业务费部分实施零基预算。

(二)培养单位及学科使用管理部分由单位“一支笔”负责人审批开支;研究生导师使用管理部分由导师负责审批开支。

(三)研究生经导师批准参加学术会议等教学研究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四)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所购置的设备、软件、实验用品等应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规定。

(五)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购置的期刊、书籍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六)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开支的各类评审费、劳务费、讲课费等应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从2016年9月起执行。

附件【天津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试行)-师大政发〔2016〕40号.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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