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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2 15:59  

天津师范大学代管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7191

为进一步加强代管款项的管理,规范代管款项收支行为,建立良好的财务运行秩序,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代管款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9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范围。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款项。包括党费、团费、各类专业协会(学会)会费,以及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考阅卷费、高自考阅卷费,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国家汉办项目(孔子学院、国家志愿者)、国家社科评审、兼任附中附小校长、援疆援藏、教师资格国考面试等相关开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管理的代管项目应由委托单位提供法人证书、收费许可、收费票据、委托财务管理的委托书,并明确经费使用审批人和经费开支管理办法,可列入“代管款项”科目来管理核算。

第二条  不得列入“代管款项”科目核算的事项。凡属利用学校各类资源提供对外服务收入、科研经费收入、联合办班收入等创收收入,一律不得以代管款项核算,应纳入学校预算收入管理。独立开设银行账户并委托财务部门代为核算的党费、团费,财务部门应设置财务账套单独管理,不列为“代管款项”科目来管理核算。

第三条  明确管理职责。学校财务部门是代管款项的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各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并在会计账务中真实反映;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及财务规定,严格监督各项代管款项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不得因其所有权不属于学校而放松管理。

第四条  严格财务管理。代管款项实行按项目明细进行收支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学校应对代管款项严格管理,不得透支使用。受考试院委托,代发的四六级监考费、高考阅卷费、高自考阅卷费、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国家汉办项目(孔子学院、国家志愿者)、国家社科评审、兼任附中附小校长、援疆援藏、教师资格国考面试等,学校应留存考试院出具的委托发放劳务费用的委托书,通过代发劳务费的方式发放。学校财务部门应在年末对代管款项的收入金额、支出金额、结余金额、往来情况等进行年度报告。

第五条  及时清理结算。代管账款项结束后,由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后,财务部门应进行账务清理结算,余款转入委托单位法定基本账户。

第六条  严格代管款项的审批。学校应严格管理接受委托代管款项的审批,凡承接管理委托代管款项的事项均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预受理,不应接受与学校事务无关的代管款项业务。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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