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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2 15:33  

天津师范大学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7183

第一章    

第一条  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是学校未来年度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做好学校财务决算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学校决策服务,结合上级部门每年财务决算工作布置和学校实际,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门决算管理制度》和国家、市级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和总结,并作为学校预算执行考评的依据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照。

第三条  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每年末财务处下达的具体通知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按财务决算编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职权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章  财务决算的范围

第四条  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收支均属于财务决算范围。

第五条  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等情况。

第三章  财务决算的内容

第六条  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  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收支决算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决算表、基本数字表、人员及机构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等。

第八条  财务决算文字说明,依据所有报表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分析说明:

1.学校概况,包括部门职能、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年度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等;

2.学校执行的会计政策;

3.支出结构分析及增减变动分析;

4.收入构成及增减变动分析;

5.资产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

6.年末收支结余情况分析,包括分单位收支结余情况,重点项目经费结余情况及结余原因;

7.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8.其他重要财务事项的披露。

第四章  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九条  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财务处牵头要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着力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1.注重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一体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注重学校财务综合预算与市级部门预算编制与管理的一致性,便于形成关于财务预算管理的综合报告。

2.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往来账款的清理清查工作。决算报告编制前要将会计核算系统与资产管理信息等其他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核对一致,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调整一致。

3.至少每月一次核对各账户资金收支和余额,年末全面清查学校银行账户,撤销不规范、不使用的银行账户。

4.清理财务预算指标,对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评价,进而对相关指标实行客观性评价与预测,为下年度财务预算奠定基础。

5.与上级有关部门核对年度拨款情况,核准财政拨款项目和额度、非税收入缴拨情况、零余额账户收支及余额,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及余额等,整理相关文件依据,并对收入、支出等要素进一步确认、调整。

6.财务处向相关部门催报年末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决算报告中涉及的数据,做到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7.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财务处选派人员参加决算工作培训,布置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审核、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财务决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说明充分。任何人不得随意篡改或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决算报表的有关数据。

1.决算报告要以年度内全部经济业务事项、会计账薄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2.决算报告经由编制人员、财务处长、分管财务副校长和校长审核签章后,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和时间上报审核。

第五章  财务决算的审核与分析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学校财务决算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

1.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2.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财务制度,是否符合高校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3.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学校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以及虚报和瞒报项目等弄虚作假现象;

4.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等;

5.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

第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决算分析工作,编写财务决算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学校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以及满足财政财务管理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将财务决算分析报告提交至学校党委常委会,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学校预算与决算能够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

第六章  财务决算的审批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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