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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预算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2021-06-22 15:40  

天津师范大学预算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师大政发〔201718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客观评定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加强预算执行规范化管理,提高预算编制质量,加强预算执行进度,强化支出责任,考核管理者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天津师范大学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预算绩效考评的目的是对各部门的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的潜在问题,确保预算的完成,或者必要时修正预算。

第三条  考评原则

(一)预算考评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综合考评原则;

(二)以评价收支完成情况为重点的原则;

(三)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对象是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的全部资金,包括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使用财政拨款、非税收入、其他收入、借入资金等自主安排的预算资金。

绩效评价重点评价财政拨款专项,一定金额以上、与学校建设发展密切相关、对学校事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自主安排项目,以及各单位、各部门经费。被考评单位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各项目执行部门。责任人是具体执行项目支出预算的各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考评主体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

(二)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绩效考评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

(三)财务处负责预算考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对学校一级预算实施绩效考评;对经费有二次分配权的职能部门监督检查其考评工作实施情况;定期通报学校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重要项目绩效考评结果。有二次分配权的职能部门是二次分配经费的责任人,负责所分配经费的预算考评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工程修缮类项目支出的考评工作。

(五)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类项目支出的考评工作。

第六条  由学校预算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考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条  预算绩效考评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分为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日常考评采用预算执行月报制度;年终考评在每年12月份进行;跨年度重大支出项目,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考评。

第八条  以学校与预算执行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下达的预算为依据,主要从预算编制、预算下达、预算执行、项目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四方面考评。预算绩效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第二章  预算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对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实现的成果和效果的概括性描述,分长期目标和年度目标两个部分。绩效目标是项目库立项、编制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基础和依据,是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在申报年度预算时设定。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调整后的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的编制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单位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将绩效总目标分解为若干个具体的绩效指标,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和效益等方面尽可能量化,不能量化的,可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合理可行且有挑战性。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设定的方法包括:

(一)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学校、部门(单位)相关的职能、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重点目标任务。

(二)对项目进行分析,包括资金性质、预期投入、支出范围、实施内容、工作任务、受益对象等,明确项目设置的目的。

(三)预计项目实施在一定时期内所要达到的总体成果和效果,确定项目所要实现的总体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指标和方法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相关性指标、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经费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及项目的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财政部门的规定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同各经费管理或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预算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地区和不同高校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预算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考评的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确定年度预算考评对象

学校在综合考虑发展规划、工作重点、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年度预算考评对象。财务处在征集年度部门预算建议时公布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或单位。

第十九条  编制和报送绩效预算申报表

纳入绩效考评的项目或单位按绩效预算的要求编制和报送绩效预算申报表,对所承担事项应有明确的、具体的、可衡量的目标。并须详细说明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保障措施、计划进度、资金需求等,跨年度项目应明确分年度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专项,在遵循原申报文本的基础上,按批复金额和要求内容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  下达预算及签订目标责任书

年初预算下达后,分管校领导应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目标任务书,以明确绩效责任。财务处据此拨付经费。

第二十一条  制定预算考评工作方案

财务处负责制订一级预算的考评工作方案,有二次经费分配权的部门负责制订二级预算的考评工作方案,并在年初预算下达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收集预算考评相关资料

遵照考评工作方案,及时收集和整理预算编报、经费二次分配、项目支出内容、预算执行进度等相关信息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分析并形成考核结论

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交绩效评价报告,报告要有明确的考评结果(结论),资金使用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改进和提高工作的建议。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评结果应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根据情况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二)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预算支出。

预算项目管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1.经考评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将项目剩余的经费收回学校,若经费已使用完,则暂停以后该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2.未经批准私自改变经费支出内容口径及签字审批程序,将先冻结经费,待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内容口径及审批程序进行账务调整后视具体情况方可使用。

3.未经批准私自将经费挪作他用,将立即冻结经费,采取相应措施对被挪用的经费进行追缴,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暂停申报同类项目的资格。

4.涉及违反其他财务管理规定的,同时按其他财务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可根据情况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校内公开。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解释和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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