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政发〔2017〕1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学经费开支的管理,规范开支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校内教学、教辅单位及教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部门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教学经费账户的开支范围及内容
(一)为组织教学、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所需要的实验材料费、低值仪器设备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加工费、运杂费、资料讲义费、印刷费、论文答辩费、实习费等。
(二)教学及管理人员为进行教学活动所需要的资料费、邮寄费、电话及网络通讯费、办公用品费、印刷费、报刊杂志费、劳保用品费等。
(三)在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广告费、文件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邮政通讯费、办公用品费及按规定支付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各项费用等。
(四)按规定支付给外籍专家的各项费用。
(五)学生试卷费、毕业证书费、学位证书费、校徽制作费、社会实践费、军训费及为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运行的各项相关费用。
(六)教学及有关人员为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教材编审、学术交流等活动发生的出差、出国的会议费、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有关费用等。
(七)为进行体育教学所发生的体育场馆及相关设施、体育器械的购置费及维修费等;
(八)组织或参加体育运动会所发生的教师及运动员运动服装费,运动队学员伙食补助费,外出比赛住宿费、交通费,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教练员、运动员(含教工运动员)伙食补助费,体育场馆及相关设施、器材的租赁费等。
(九)公共体育教学所需要的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费等。
(十)为保证教学仪器设备的良好状态所需要的保养维护费、修理费、零配件及耗材费用等。
(十一)用于组织教学活动所必要的人员经费支出,其中包括:外请人员讲课费、外请讲座费等相关开支。
第四条 教学经费的来源
根据经费来源渠道不同分别设立两个专户进行管理,即教学业务费与办学业务费。
(一)教学业务费来源包括: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等教学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拨付的教学业务费。
(二)办学业务费来源包括:财务处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根据各单位创收收入分配所得的业务费。
第五条 教学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校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二)除前款规定外,均由经费使用单位负责人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其他
(一)各单位必须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年末需要编制下年度预算或用款计划,并报其分主管校领导审批,送财务处备案。
(二)为明确经济责任,防止费用开支的多头签批,各单位原则上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审批本单位管理权限内的一切开支,未经正式授权(需有文字备案),其他负责人签字无效,财务部门不予受理。
(三)学校投入的教学经费(包括创收分成补充教学支出的部分),只能用于本规定所限定的教学支出,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