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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2 16:45  

天津师范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7〕190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往来款项的管理,规范会计科目使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止往来款项损失,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属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的通知》(津教委财〔201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规范使用往来款项会计科目

学校在开展经济业务的过程中,凡与本单位个人或与其他单位之间发生的临时性需要结算款项;或因合同、协议约定分期支付的款项;以及暂时无法确认资金性质的款项,可以使用“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条 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借款申请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借款期限与额度,借款人应根据约定的收款方式和期限及时报账归还。

(二)每月最后一周,财务处向借款部门及责任人发出书面催账通知,对应收款项逐笔加以清理;每年12月,对仍未归还的应收款项向借款部门及负责人发出书面征询函,由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确认,财务处存档备查。

(三)对应收票据的管理,要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登记详细信息,应收票据到期结算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学校不再办理差旅费借款,相关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保留刷卡凭单。其他经济业务,经办人要及时报账核销借款,原则上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三条 及时准确确认收入

学校收到其他单位拨付的资金,如无明确要求,应一律纳入收入管理,严禁利用往来款项进行收支核算。对利用往来账隐瞒、截留收入,偷逃税金,转移、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接受有收费许可权的单位委托,并由本单位承办和进行资金收付的事项,可在“代管款项”科目中进行收支核算。

第四条 严禁虚列支出形成往来款项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各类代收费用、代职工个人缴存的款项、保证金、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款项等,要及时与单位、个人结算。严禁单位虚列支出形成往来款项。

第五条 规范向学生代收费用事项

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收款项必须是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代收的项目费用。学校应通过新生入学须知、收费公示牌、网上公示等形式公示代收项目、收费标准、收支结算方式等相关内容。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及时与学生据实结算、多退少补。自觉接受价格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 及时清理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

1.学校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确需进行坏账核销处理的,应及时由相关责任人递交坏账核销书面报告,按坏账核销程序处理,具备核销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2.学校对三年无法确认来款对象及用途的各类其他应付款,应确认为学校其他收入,经学校审计纪检部门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3.凡按规定程序清理的往来款项后发生追回或明确用途的,经学校审计纪检部门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1.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日常管理,建立往来款项辅助账簿,建立定期催账清理机制,做到月清年结。

2.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应完善往来款项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审计部门对超过一年账龄的往来款项进行重点审计,纪检部门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要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第八条 建立年度往来款项分析报告制度

学校在年度账务分析报告中对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往来款项进行专门陈述,详细说明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以及催收催缴落实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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