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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2 15:45  

天津师范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师大政发〔201718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计划顺利实施并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各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归口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项目管理或使用部门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上级审批的、纳入学校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资金执行进度和预期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对各自主管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应实行政府采购,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

第二章  预算与决算的管理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等上级部门要求,各项专项资金除在学校总的预决算中反映以外,还必须单独编报预算、决算。

第十条  预算管理

1.专项资金预算,根据专项资金总投入额度以及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由学校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各项目组进行申报,经专家充分论证,并组织审查项目申报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2.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个确立执行的项目应备有完整和详尽的论证、评审资料,以备核查。

3.专项资金预算一经审定下达,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需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产生结余结转,按照学校《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配合审计监督部门做好项目执行进度的相关说明。

第十三条  决算管理

1.年度终了,各项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逐级编报决算,各项目组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财务处。

2.上报决算应附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效果、资金的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学校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科研平台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项目所必须开支的业务费、设备购置和修缮费等支出,并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所购设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罚款、奖金、捐款、还贷、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审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检查资金使用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设备的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发挥了应有的作用等。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考核机制。对无正当理由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或绩效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对其部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专项支出预算安排时从紧或不予安排;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视情节依法减拨、停拨及追回专项资金,并依法取消其享受该专项资金资格。

第二十条  所有与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领导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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