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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2021-06-22 15:27  

天津师范大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细则(试行)

师大政发〔2017208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负责,授权审计处为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具体组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和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围绕对合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等单个或整体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组织对学校内部控制系统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调查、测试、分析、评估和改进,以保证学校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范围应覆盖学校内部控制活动的全过程及所有的单位、部门和岗位。

(二)统一性原则。评价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可比。

(三)公正性原则。评价应以事实为基础,以规范要求为准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重要性原则。评价应依据风险和控制的重要性确定重点,关注重点经济业务。

(五)及时性原则。评价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当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重新评价。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包括年度评价和专项评价,年度评价是指学校按照内部控制评价的要求,结合学校内部控制目标,对学校年度内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专项评价是学校在特定时点对特定范围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五条 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六条 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学校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的各项工作,参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管理现状和发展要求,加以细化或按内部控制原理补充,合理确定定性和定量的认定标准,根据其对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认定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其中,定量标准,即涉及金额大小,既可以根据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绝对金额制定,也可以根据其直接损失占本学校资产等的比率确定;定性标准,即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可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以下迹象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①学校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如缺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②学校决策程序不科学,如决策失误;③违犯国家法律、法规;④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⑤媒体负面新闻频现;⑥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⑦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学校应至少每年一次对其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学校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评价机构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由校党委常委会予以最终确定。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评价准备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应当按照《内部控制手册》的有关规定,制订年度和专项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计划(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价,时间应该选择在年末。当学校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部门、职责、流程、关键岗位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就相关控制适当增加自我评价的次数),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按照批准的工作计划,结合学校整体控制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下发,学校各部门据此对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实施方案应明确评价目的、范围、标准、方法、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评价目的和范围(根据风险导向原则确定重要业务单元、重点业务领域或流程环节);

(二)组建跨部门评价小组,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负责本部门、学院的内部控制自我检查评价工作;

(三)各部门、学院自我检查评价的时间安排、标准和工作底稿要求;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的抽查、复核和编制报告的安排,必要时聘请业务或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九条  内部控制的评价实施

(一)评价小组应当根据学校批准的评价方案,开展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内部控制自我检查评价工作,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进行必要的测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做出书面记录,确认管控缺陷和不足。

(二)评价小组成员负责执行本部门的评价工作,如实记录和检查评价过程,编制工作底稿、自我评价报告和管理优化或改进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后交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反馈和应用

第十条 内部控制的评价反馈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根据校党委常委会的授权,对各部门、学院报送的自我检查评价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进行真实性、合理性的抽查和复核。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在抽查和复核的基础上,分析、汇总学校各部门内部控制检查评价结果、发现的缺陷、改进计划和措施,综合判断学校整体控制的有效性,编制学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评价报告的应用

校党委常委会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列示的问题,应当督促有关部门、学院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改进,对于重大缺陷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校党委常委会应当将评价结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草拟。

校党委常委会应当授权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责部门对各部门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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