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地搜索
天津市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天津市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9-29 08:08 财务处   
天 津市 教 育 委 员 会 文 件
津教委办〔2011〕51号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
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直属各高校,市教委直属单位:
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1〕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文件,按《通知》提出的办法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1〕97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住房公积金Δ 管理 通知
(共印20份)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26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1】97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更改住房公积金龙卡账户初始密码或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和住房公积金龙卡进行办理。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办理时,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未更改或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更改初始密码或密码挂失手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办理时,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规定的提取资料外,还应提供农业户籍户口薄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通知自2011年9 月5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192980835《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天津师范大学 |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 | 邮政编码:300387 | 电话:022-23762236 | 管理员: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