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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发票说明
2014-10-10 16:22 财务处   
发票使用说明
一、 现有发票种类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天津市增值税发票。
天津市增值税发票分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区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单位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二、 地税局发票开票项目、适用税率
开具地方税务局发票应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开票项目
营业税及其附加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
培训费
3.39%
5%
租赁费
5.65%
复印费
编辑费
三、 国税局增值税发票开票项目、适用税率
开具增值税发票应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企业所得税
开票项目
增值税
附加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技术服务费
6 %
0.78%
5%
其他各类服务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费
17%
2.21%
参考文件: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四、 注意事项
1、开具发票付款方为单位的务必提供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确保准确无误;
2、开票人员务必携带填写完整的转税凭证(到财务处主页下载)按照开票流程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3、科研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请免税的合同金额除外)、其他项目以及科研项目免税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对已开具发票需换票、退票的,需提供详细的文字说明,并需负责人签字;
5、借发票时间不超过5天。
图   片:无
已添加附件:20141010162216开具发票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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